「 」為「之」之異體。「之」之篆文,大徐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 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益大有所之,一者地也。」而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 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,一者地也。」今楷變通作「之」(《漢簡文字類編.丿部.居圖三六.284.4A》)。 「 」字當是篆文「 」之隸定者,然《漢隸字源.平聲.之韻.三公山碑》、《隸辨.平聲.之韻.張遷碑》均作「 」,左高右低。按:金文「之」字或作「 」(散盤)、「 」(善夫克鼎)、「 」(王婦匜。又:以上金文並見《金文編.卷六》),皆為左低右高之形。故《正字通.丿部》「之」字下辨曰;「『之』,篆作『 』,左低右高,上非從屮。」《中文大辭典.屮部》「 」字注曰:「『之』之本字。」信然。今既以楷變之「之」為正,則本形之「 」反為其異體,故可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