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 」為「之」之異體。「之」之篆文,大徐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 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益大有所之,一者地也。」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 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,一者地也。」今楷變通作「之」(《漢簡文字類編.丿部.居圖三六.284.4A》)。 「 」字始見《字彙補.辵部》,曰:「與『之』同,出〈漢伯戚碑〉。」按:《漢隸字源.平聲.之韻》與《隸辨.平聲.之韻》均作〈戚伯著碑〉,則〈伯戚碑〉者,或《字彙補》誤記耳。考〈戚伯著碑〉「之」作「 」,與「 」略異。夫「之」之隸體,據《隸辨.平聲.之韻》所錄,或作「 」(〈孔龢碑〉)、「 」(〈鄭固碑〉)、「 」(〈郙閣頌〉),其形稍易則作「 」,再變則為「 」。今《字彙補》、《康熙字典》、《中文大辭典》等均將此字歸於「辵」部,以其形近故也,然溯其原,實為「之」之異體,故可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