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 」為「之」之異體。「之」之篆文,大徐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 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益大有所之,一者地也。」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 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,一者地也。」今楷變通作「之」(《漢簡文字類編.丿部.居圖三六.284.4A》)。 「 」字始見《四聲篇海.一部》,曰:「音『之』。」按:「之」之甲文或作「 」(甲一七○)、「 」(甲一八○)(《校正甲骨文編.卷六、六》),金文或作「 」(散盤)、「 」(善夫克鼎)、「 」(國差 )(並見《金文編.卷六》),篆文之「 」、「 」與之略近。而隸體或有將左右上出之形省變為二撇之「 」(《偏類碑別字.丿部.常岳等一百人造象記》),至《四聲篇海.一部》復變撇為點,其中一豎為「亅」,而成「 」,則「之」之初形本義訛變難尋,然既有所本,「 」為「之」之異體,應可認定,故可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