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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體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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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 體 字 A00029-001 屮-01-04
注  音
漢語拼音 zhī
研 訂 者 蔡信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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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㞢」為「之」之異體。「之」之篆文,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手寫字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益大有所之,一者地也。」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手寫字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,一者地也。」今楷變通作「之」(《漢簡文字類編.丿部》)。

「㞢」字始見《漢隸字源.平聲.之韻.之字》引〈涼州刺史魏元丕碑〉,乃篆文「㞢」之隸定者,為「之」之本形,今既以形變之「之」為正,則「㞢」為其異體矣,故可收。

異 體 字 A00029-002 𡳿 屮-01-04
注  音
漢語拼音 zhī
研 訂 者 蔡信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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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寫字」為「之」之異體。「之」之篆文,大徐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手寫字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益大有所之,一者地也。」而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手寫字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,一者地也。」今楷變通作「之」(《漢簡文字類編.丿部.居圖三六.284.4A》)。

手寫字」字當是篆文「手寫字」之隸定者,然《漢隸字源.平聲.之韻.三公山碑》、《隸辨.平聲.之韻.張遷碑》均作「手寫字」,左高右低。按:金文「之」字或作「手寫字」(散盤)、「手寫字」(善夫克鼎)、「手寫字」(王婦匜。又:以上金文並見《金文編.卷六》),皆為左低右高之形。故《正字通.丿部》「之」字下辨曰;「『之』,篆作『手寫字』,左低右高,上非從屮。」《中文大辭典.屮部》「手寫字」字注曰:「『之』之本字。」信然。今既以楷變之「之」為正,則本形之「手寫字」反為其異體,故可收。

異 體 字 A00029-003 𠔇 辵-00-05
注  音
漢語拼音 zhī
研 訂 者 蔡信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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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寫字」為「之」之異體。「之」之篆文,大徐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手寫字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益大有所之,一者地也。」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手寫字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,一者地也。」今楷變通作「之」(《漢簡文字類編.丿部.居圖三六.284.4A》)。

手寫字」字始見《字彙補.辵部》,曰:「與『之』同,出〈漢伯戚碑〉。」按:《漢隸字源.平聲.之韻》與《隸辨.平聲.之韻》均作〈戚伯著碑〉,則〈伯戚碑〉者,或《字彙補》誤記耳。考〈戚伯著碑〉「之」作「手寫字」,與「手寫字」略異。夫「之」之隸體,據《隸辨.平聲.之韻》所錄,或作「手寫字」(〈孔龢碑〉)、「手寫字」(〈鄭固碑〉)、「手寫字」(〈郙閣頌〉),其形稍易則作「手寫字」,再變則為「手寫字」。今《字彙補》、《康熙字典》、《中文大辭典》等均將此字歸於「辵」部,以其形近故也,然溯其原,實為「之」之異體,故可收。

異 體 字 A00029-004 󰁝 一-03-04
注  音
漢語拼音 zhī
研 訂 者 蔡信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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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寫字」為「之」之異體。「之」之篆文,大徐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手寫字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益大有所之,一者地也。」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手寫字 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,一者地也。」今楷變通作「之」(《漢簡文字類編.丿部.居圖三六.284.4A》)。

手寫字」字始見《四聲篇海.一部》,曰:「音『之』。」按:「之」之甲文或作「手寫字」(甲一七○)、「手寫字」(甲一八○)(《校正甲骨文編.卷六、六》),金文或作「手寫字」(散盤)、「手寫字」(善夫克鼎)、「手寫字」(國差手寫字)(並見《金文編.卷六》),篆文之「手寫字」、「手寫字」與之略近。而隸體或有將左右上出之形省變為二撇之「手寫字」(《偏類碑別字.丿部.常岳等一百人造象記》),至《四聲篇海.一部》復變撇為點,其中一豎為「亅」,而成「手寫字」,則「之」之初形本義訛變難尋,然既有所本,「手寫字」為「之」之異體,應可認定,故可收。

異 體 字 A00029-005 󰁞 山-02-05
注  音
漢語拼音 zhī
研 訂 者 蔡信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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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寫字」為「之」之異體。「之」之篆文,大徐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手寫字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益大有所之,一者地也。」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之部》作「手寫字」,曰:「出也。象艸過屮,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,一者地也。」今楷變通作「之」(《漢簡文字類編.丿部.居圖三六.284.4A》)。

手寫字」字始見《玉篇.之部.之字》,以為「之」之古文,《四聲篇海.山部》從之。按:此字當是由篆文「手寫字」省變而來,將其中連筆改為斷筆,致字形小異,是為「之」之異體可從,故可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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