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體字編輯體例
編輯體例-分例(二)
乙、分例
一、字形編輯體例
(二)異體字編輯體例
依據
本字典所謂「異體字」,指文獻上同音義而異形之字。主要收錄依據為:
- 原《異體字表》(教育部,民國73年3月)收錄者。
- 文獻上明具異體線索者。
- 委員依學理推斷者。
-
文獻注明異體之收錄原則
凡文獻已注明正異關係者,原則上皆收錄之。
例如:A03271-001
唯對《集韻》一書之異體,為求慎重,一併參酌《類篇》收錄情形。 -
通假字收錄原則
通假字本與異體字有所區別,然若文獻上已明示正異關係者,則本字典仍據以收錄:
例如:「后」為「後」之異體。 -
聯綿詞異形收錄原則
聯綿詞本是描繪語音之詞,多形即其特色。若此多形資料本不宜盡視為正異體字,但為兼顧文獻載錄實況及學理,本字典對此類資料處理原則如下:
(1)聯綿詞之用字原則上皆收為正字,並附<聯綿詞異形表>以資參考。
(2)異形間具明確孳乳或字形變易關係者,則以正異體處理之。
例如:「滂沱」與「霶」,「霶」、「」分別可收為「滂」、「沱」之異體。
(3)原教育部字表或文獻上已收為正異關係者,則依循之。因此,除將該異體獨立升為正字,並兼作異體。
前者如:「螏」與「」,「」可兼收為「螏」之異體。
後者如「碌碡」與「碌」,「」可兼收為「碡」之異體。 -
部首變體收錄原則
部首字作為偏旁時之變體,如「水」作「」,「攴」作「攵」,因未單獨使用,例皆不收為異體,然下列二種情形則例外:
(1)偏旁之形於文獻行文中有獨立運用者,可收錄為異體。
例如:「乙」之變體作「乚」,於文獻中有作「正月乚未」者,故收「乚」為「乙」之異體。
(2)偏旁之形另具其他獨立音義者,除據此新立為正字外,亦收錄為部首字之異體。
例如:「火」之變體作「灬」,此形文獻中具兩音義,一音「ㄅㄧㄠ」,義為「烈火」;一音「ㄏㄨㄛˇ」,義為「火之偏旁」,則「灬」除以「ㄅㄧㄠ」音,「烈火」義獨立為正字外,亦列為「火」之異體。 -
避諱字收錄原則
古代因避諱而用字有所不同,本字典針對「缺筆諱字」加以收錄。
例如:避「孔丘」之諱,「丘」作「」;避宋「趙玄朗」之諱,「朗」作「」等,收為異體。 -
簡體字收錄原則
教育部曾於民國24年頒布324個簡體字,本字典皆收錄為異體。
例如: 「」、「」、「」分別收為「遲」、「賣」、「漲」之異體字。 -
簡化字收錄原則
大陸地區使用之簡化字,本字典僅收錄其公布之第一批簡化字字形。
例如:「」、「」、「」分別收為「遲」、「護」、「療」之異體字。 -
音某字收錄原則
(1)文獻注文僅言「音某」,而後代字書引錄為異體者。若考察其字形之學理脈絡後,確可視為異體字,則予以收錄。
例如:A04073-011-1
(2)文獻注文僅言「音某」,然無後代字書引錄為異體,但考察其字形之學理脈絡後,確可視為異體字,亦予以收錄。
例如:A00015-011-2
(3)除上述情形外,其餘文獻注文僅言「音某」之字,皆置於附錄字。 -
字書訛形收錄原則
凡民國以前之傳統字書所收錄之異體字,經考證後知其為訛形,然已成俗,仍予收錄。
例如:A04432-012 -
日、韓漢字收錄原則
凡日、韓兩國所使用之常見漢字,若其形與已收錄之異體無異者,則逕視為異體,不附注日、韓之音。兩國之特用漢字則收錄於附錄:
<日本特用漢字表>
<韓國特用漢字表>
- 字號
每一異體字皆編列字號,前列為所對應之正字號,後附者為採錄先後之流水序號。
例如:A00015-002,「A00015」為所對應之正字「002」為流水序號。
- 部首、筆畫
每一異體字皆附上所屬部首、筆畫。判定原則參考「部首筆畫屬性判定原則」。
- 音讀
異體字皆隨正字取音,不另注明音讀,多音對應情形得藉由關鍵文獻推究。
- 文獻引錄
每一異體皆注明所據之關鍵文獻出處。參考「關鍵文獻」處理原則。
- 研訂說明
異體字構若有需要進一步說明者,則附上「研訂說明」。參考「研訂說明」處理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