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首筆畫屬性判定原則
部首筆畫屬性判定原則
- 基本原則:
異體字之部首筆畫屬性,原則上承原《異體字表》編輯。若原《異體字表》有誤者,則參考CNS11643碼本修正,仍有疑慮者,則參考《中文大辭典》及補充原則處理之。
- 補充原則:
(一)部首編輯原則
- 部首之編輯從《康熙字典》二一四部首系統,不另創新部首,其併部情形亦比照之。
- 依「內文歸部學理化,索引檢索便利化」之原則,必要時兼列「主要部首」與「參見部首」。目前版本之「參見部首」僅提供常用字部分。
- 二一四部首字之異體,原則均視同該部首,統整於〈二一四部首各種形體歸併表〉內。
但有兼為正字、其他部首字或異形變化已未能見其源由者,則不列入。 - 非原《異體字表》收錄異體之歸部原則依序為:
- 原字表有類似結構者,依原字表歸部。
- 原字表有類似結構,但本身已見參差且無法循其規律者,則依新增原則歸部。
- 若無類似結構者,循所從正字部首歸部。
- 不適從正字歸部者,則依字構中明顯部首歸部。
- 無明顯部首者,則依筆順序尋找可視為部首者歸部。
- 結構中多見或未見完整部首形,致使讀者難辨「主要部首」時,則另據字構中明顯部首形,提供「參見部首」查詢。
(二)筆畫編輯原則
- 本字典之異體筆畫計算原則依原《異體字表》及CNS11643碼本。
- 總筆畫數之計算原則:
依字形實際筆畫數計算。 - 部首外筆畫數之計算原則:
- 部首為正形者:
總筆畫數扣除部首原筆畫數。 - 部首為非正形者:
參考〈二一四部首各種形體歸併表〉
*一般原則:
總筆畫數扣除部首變形實際筆畫數。
*例外原則:
原《異體字表》之計算與此參差者,仍從之。
- 若原《異體字表》與三正字表中,有相同形體,但筆畫數參差且各有其規律者,仍各自分立計算。
例如: 「毋與母」、「姊與」、「嶲與鐫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