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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訂說明處理原則

異體字研訂說明處理原則

  1. 基本原則
  1. 字形符合「異體字例」者
    例如:「「儉」之異體」為「儉」之異體。按從「僉」之字,文獻上異體常變作「從「僉」之字」, 如「劍」作「劍之異體」、 「臉」作「臉之異體」等, 故「儉」有異體「儉之異體 」。
    *參考〈異體字例表
     
  2. 另構字(包括形符變易、聲符變易、別造會意字等)
          
    1. 形符變易
      例如:「「褓」之異體」為「褓」之異體。按此字《說文》小篆本從糸部,後世俗體寫為從 衣之「褓」,故此乃同義類之形符變易之異體。
    2. 聲符變易
      例如:「「織」之異體」為「織」之異體。按「織」從「戠」聲,「「織」之異體」從「志」聲,古音同屬之部,故可互通,而聲符變易。
    3. 別造會意字
      例如:「「大」之異體」為「大」之異體。按此字見《四聲篇海‧不部》云:「音大。」此形乃從不從小會意,當為「大」之後起俗字。
    4. 部件易位
      例如:「秌」為「秋」之異體。按《說文》「秌」字, 「禾」原本在右邊,今則習慣寫於左邊。漢字形體之組成,部件往往有更換位置而相通的現象,故「秋」有異體「秌」。
    5. 雙音詞類化而生之字形
      例如:「俱」為「具」之異體。按今俗「家具」字多沾染人旁作「傢俱」,考其沾染之由,蓋由「火伴」之「火」沾染人旁作「伙」,「家伙」之「家」亦沾染人旁作「傢」,「傢具」之「具」復沾染人旁作「俱」,故「具」有異體「俱」。
  1. 補充原則
    凡經研訂的異體,逐字交代其音讀。處理原則如下:
  1. 異體所對應之正字本身為單音正字--異體逕依正字音讀。
    例如:A03444-002
     
  2. 異體所對應之正字本身為多音正字--
    1. ​​​​​異體完全對應正字的每個音讀以 (1)、(2)……表示此異體所有音讀。
      例如:A03469-009
    2. 異體僅對應正字的部分音讀(及義項)僅列舉異體對應的音讀。
      例如:A03469-008
    3. 異體本身對應多個正字
      以(一)、(二)……表示對應該正字時的音讀。
      例一:A03469-005
      例二:A02414-006
    4. 異體本身另兼正字
      以#表示其兼為正字時之音讀線索。若須參考正字詳細音讀及義項之對應,得據該正字釋義資料斟酌。
      例一:A03469-006
      例二:A00064-01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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