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 明
異 體 字 | B04964-0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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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 容 | 〔關鍵文獻〕 《類篇.足部》。 |
研訂說明 | |
注 音 | |
漢語拼音 | fán |
研 訂 者 | 蔡信發 |
內 容 | 「」為「蹯」之異體。「蹯」見《玉篇.足部》,曰:「輔袁切,熊掌也。」而采部「番」字下則曰:「扶元切,獸足,或作『蹯』。」《說文》有「番」無「蹯」,知「蹯」為「番」之異體也。 「」字見《類篇.足部》,為「番」、「蹯」之異體,《中文大辭典.足部》、《漢語大字典.足部》並同。按:「番」,段注本《說文解字.采部》篆文作「」,曰:「獸足謂之番。從采、田象其掌。,番或從足從煩;,古文番。」(大徐本古文作「」)夫「采」之篆文作「」,《說文解字.采部》:「象獸指爪分別也。」形義已足,而後又增一不成文之「田」(非田疇字)以象掌形,則「采」乃「番」之初文,「番」為「采」之重文,後人偶失,復增一「足」作「蹯」,以見「獸足」義,是猶重形俗體也;又其後,乃省掌形之「田」而成「」,是又其俗矣!字形改易雖大,猶知其為同;今既以「蹯」為正,則「」亦為其異體有徵,故可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