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 明
異 體 字 | B03776-0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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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 容 | 〔關鍵文獻〕 《類篇.艸部》。 #「草」另兼正字。 |
研訂說明 | |
注 音 | |
漢語拼音 | cǎo #⑴cǎo ⑵zào |
研 訂 者 | 李鍌 |
內 容 | 「草」為「艸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艸部》:「,百芔也。從二屮。」《隸辨.去聲.皓韻》引〈桐柏廟碑〉:「草木芬芳」;〈孔碑〉:「斯多草竊」,皆作「草」。《類篇.艸部》:「艸,百芔也。從二屮。凡艸之類皆從艸。或作草。」《六書正譌.皓韻》:「,艸,采早切,百卉也。從二屮,古文作,《史記》、《漢書》皆作屮,俗用草,非。」《字彙.艸部》:「艸,按《六書正譌》:俗用草,非。《說文》:於草字注云:斗櫟實,自保切。徐鉉曰:櫟實可以染帛為黑色,故曰草。今俗以此為艸木之艸,別作皁為黑色之皁,皆無意義。愚謂艸、草二字,經史通用之久矣,不可改也。」《正字通.艸部》「艸」字下云:「艸木之艸通作草。」《字辨.體辨一》:「艸、草,《說文》作艸,經典承作草。上列者為正。《彙音寶鑑.高上上聲》:「艸,草本字。」按《說文解字.艸部》:「,斗櫟實也。一曰象斗。從艸,早聲。」「」楷書作「草」,與「艸」本不同字。自漢隸假「草」以為「艸」,經典相承,於是「草」字乃成「艸」之異體而行於世。 #「草」另兼正字。 #「草」另兼正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