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 」為「草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艸部》:「 ,草斗,櫟實也。一曰象斗。從艸,早聲。」《廣韻.上聲.皓韻》:「 , 斗,櫟子。」《集韻.上聲.皓韻》:「 、草、 ,《說文》: 斗,櫟實也。隸作草、 ,通作皁。」《康熙字典.艸部》下云:「 ,《說文》作草,詳草字註。又作 。 斗,櫟實也。」《中文大辭典.艸部》、《漢語大字典.艸部》並引《集韻》之說,以草、 皆 之隸字。按《說文解字.艸部》云:「 ,草斗,櫟實也。從艸,早聲。」徐鉉註:「今俗以此為艸木之艸,別作皁字為黑色之皁。按櫟實可以染帛為黑色,故曰草。」依徐氏之說,則櫟實之「 」隸變後本字當作「草」,自「草」借為艸木之艸,乃別出「皁」以代櫟實之「草」,固「草」屬艸,故又加「艸」為「 」,故「 」乃為「草」之異體矣。然恐亦只限於櫟實之義,而非艸木之借義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