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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 體 字 | A00707-0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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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音 | |
漢語拼音 | tì |
研 訂 者 | 王初慶 |
內 容 | 「」為「嚏」之異體。「嚏」,《說文解字.口部》云:「,悟解气也,從口疐聲。《詩》曰:『願言則嚏。』」隸變作「」,隸定作「嚏」。《玉篇.口部》曰:「嚏,丁計切,噴鼻也。」《集韻.去聲.霽韻》曰:「、:《說文》:『悟解氣也。』引《詩》:『願言則』,或作。」《增廣字學舉隅.卷二.正譌》謂「」、「嚏」同字。今既以「嚏」為正字,「」反成為「嚏」之異體字。 |
異 體 字 | A00707-0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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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音 | |
漢語拼音 | tì |
研 訂 者 | 王初慶 |
內 容 | 「」為「嚏」之異體。「嚏」,《說文解字.口部》篆體作「」,隸變作「」,隸定作「嚏」。《正字通.鼻部》曰:「,俗字。」《字彙補.鼻部》云:「,音義與同。」「」既同「」,「」又為「」、「嚏」之俗字,故「」可收為「嚏」之異體字。 |
異 體 字 | A00707-0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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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音 | ㈠ |
漢語拼音 | ㈠tì ㈡tì #tì |
研 訂 者 | 王初慶 |
內 容 | ㈠ 「」本為正字,亦為「嚏」之異體字。又與「」互為異體。「嚏」,《說文解字.口部》曰:「,悟解气也。從口疐聲。」「」、「」皆不見於《說文》,《玉篇.鼻部》云:「:都計切,鼻噴氣。;同上,本作。」《集韻.去聲.霽韻》曰「、:疾。《太玄》:『決其聾。』或作亦書作。」《類篇.鼻部》因《集韻》之說,是知「」、「」二者本互為異體,後皆用為獨立正字。 《玉篇.口部》云:「嚏:丁計切,噴鼻也。」《正字通.鼻部》謂:「:俗字。」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.口部》「嚏」下曰:「玉裁按:許說嚏義非是,不必曲侚。……故嚏解當改云『歕鼻也』為安,口與鼻同時气出,此字之所以從口也。」其說是也。故「嚏」字亦或從鼻作「」,而又因筆勢之小異,「」或作「」、「」、「」、「」、「」等形,故「」可收為「嚏」之異體字。 ◎「」,今標準字體作「」。 #「䶑」另兼正字。 ㈡ ⇒「𪖣」之異體。 |
異 體 字 | A00707-00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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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音 | |
漢語拼音 | tì |
研 訂 者 | 王初慶 |
內 容 | 「」為「嚏」之異體。「嚏」,《說文解字.口部》篆體作「」,從口疐聲。隸定作「嚏」。《集韻.去聲.霽韻》以「」字「或作」。《類篇.口部》曰:「、:丁計切。《說文》:『悟解氣也。《詩》:願言則嚏。』或作。」《正字通.口部》、《康熙字典.口部.上》因《集韻》之說,並收「」字,故「」為「嚏」之異體無疑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