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 」為「枉」之異體。枉,《說文解字.木部》:「 ,衺曲也。從木, 聲。」篆文楷化作「 」。《集韻.上聲.養韻》(附錄):「 枉,嫗往切。《說文》:衺曲也。隸作枉。」《集韻考正.上聲.養韻》「 」下云:「案 ,右從 ,從 在土上,此上從山、下從主,誤。」然字已如此作,視為異體可也。《康熙字典.木部》:「枉,古文 。」《漢語大字典.木部》:「 ,同枉。」引《說文》《集韻》及《集韻考正》為證。《重訂直音篇.卷四.木部》:「枉,曲也,冤枉也。」下出「 」字,云:「同上。」綜上所論,可定「 」為「枉」之異體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