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 明
異 體 字 | A03469-0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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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 容 | 〔關鍵文獻〕 《集韻.上聲.皓韻》。 |
研訂說明 | |
注 音 | |
漢語拼音 | cǎo |
研 訂 者 | 李鍌 |
內 容 | 「」為「草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艸部》:「,草斗,櫟實也。一曰象斗。從艸,早聲。」《廣韻.上聲.皓韻》:「,斗,櫟子。」《集韻.上聲.皓韻》:「、草、,《說文》:斗,櫟實也。隸作草、,通作皁。」《康熙字典.艸部》下云:「,《說文》作草,詳草字註。又作。斗,櫟實也。」《中文大辭典.艸部》、《漢語大字典.艸部》並引《集韻》之說,以草、皆之隸字。按《說文解字.艸部》云:「,草斗,櫟實也。從艸,早聲。」徐鉉註:「今俗以此為艸木之艸,別作皁字為黑色之皁。按櫟實可以染帛為黑色,故曰草。」依徐氏之說,則櫟實之「」隸變後本字當作「草」,自「草」借為艸木之艸,乃別出「皁」以代櫟實之「草」,固「草」屬艸,故又加「艸」為「」,故「」乃為「草」之異體矣。然恐亦只限於櫟實之義,而非艸木之借義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