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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體字

說 明

正  字 A00340 刀-05-07
說文釋形 大徐本:手寫字,分也。从刀,半聲。(普半切)
段注本:手寫字,分也。从刀,手寫字聲。(普半切)
字樣說明 左半作「半」,為左偏旁之寫法:中作一豎撇,左右兩點不接豎撇及下橫筆,寫法參「半」字。
注  音 ㄆㄢˋ
漢語拼音 pàn
釋  義

1. 分、分開。《說文解字·刀部》:「判,分也。」唐.柳宗元〈封建論〉:「遂判為十二,合為七國。」

2. 分明、明朗。如:「存亡未判」。唐.李白〈大鵬賦〉:「橫大明而掩晝,若混茫之未判。」宋.蘇洵〈六國論〉:「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。」

3. 有所分別。如:「判若兩人」、「判然有別」。《野叟曝言》第五九回:「一敬一肆,相去天淵,一聖一狂,亦判若黑白矣!」

4. 決斷事情之曲直好壞。《儒林外史》第一四回:「這是他們請仙判斷功名大事,我也進去問一問。」《文明小史》第一六回:「他們拆姘頭拆不好,所以請了包打聽的夥計來,替他們判斷這件公案。」

5. 審判訴訟之裁決或指其判決文書。宋.鄭文寶《南唐近事》卷二:「王魯為當塗宰,頗以資產為務。會部民連狀訴主簿貪賄於縣尹,魯乃判曰:『汝雖打草,吾已蛇驚。』」《初刻拍案驚奇》卷三三:「當下提筆把遺書圈斷,家財悉判還張一飛,眾人拱服而散。」

6. 斷語。《紅樓夢》第五回:「後面便是一座古廟,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。其判云:『勘破三春景不長,緇衣頓改昔年妝。可憐繡戶侯門女,獨臥青燈古佛旁。』」

7. 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。如: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,宋以宰相判樞密院。《宋史.卷三一二.列傳.韓琦》:「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、司徒兼侍中、判相州。」

8. 古官名。如「通判」、「州判」。宋代始於諸州府設置「通判」,地位略次於州府長官,然具有實權,可共同處理政務。

9. 文體之一種。仿判獄之文詞,可見其推理、辯駁之能力。科舉取士,亦以試判。清.徐師曾《文體明辨序說.判》:「今世理官斷獄,例有參詞,而設科取士,亦試以判,其體皆用四六,則其習由來久矣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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