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 明
異 體 字 | A02296-0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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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 容 | 〔關鍵文獻〕 《玉篇.谷部.谿字》。 #「谿」另兼正字。 |
研訂說明 | |
注 音 | ⑴ |
漢語拼音 | ⑴qī ⑵xī #⑴qī ⑵xī |
研 訂 者 | 周小萍 |
內 容 | 「谿」為「溪」之異體。《說文解字.谷部》篆作「」,云:「山瀆无所通者。從谷奚聲。苦兮切。」 《集韻.平聲.齊韻》谿,或從水、從山、從石。《廣韻.平聲.齊韻》谿,引《爾雅》曰:「水注川曰谿。」與、溪、磎同。又《玉篇.谷部》谿,與溪同。 而「溪」字,見於《字彙.水部》、《正字通.水部》亦云:「同谿。」又如《重訂直音篇.谷部》谿,與溪同。《漢隸字源.平聲.齊韻》谿,亦作溪。凡此皆證「谿、溪」舊屬一體。而《經典文字辨證書.谷部》與《字辨.上列者為正.體辨一》以「谿」為「溪」之正字。《漢語大字典.水部》亦以「溪」,本作「谿」解。然今已分列為兩正字,故當統其「山間河流」之音義無別,歸屬一字,依今通行此義之「溪」字,亦收「谿」為異體。 #「谿」另兼正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