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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首筆畫屬性判定原則

部首筆畫屬性判定原則

  1. 基本原則:
    異體字之部首筆畫屬性,原則上承原《異體字表》編輯。若原《異體字表》有誤者,則參考CNS11643碼本修正,仍有疑慮者,則參考《中文大辭典》及補充原則處理之。

     
  2. 補充原則:
    (一)部首編輯原則
  1. 部首之編輯從《康熙字典》二一四部首系統,不另創新部首,其併部情形亦比照之。
  2. 依「內文歸部學理化,索引檢索便利化」之原則,必要時兼列「主要部首」與「參見部首」。目前版本之「參見部首」僅提供常用字部分。
  3. 二一四部首字之異體,原則均視同該部首,統整於〈二一四部首各種形體歸併表〉內。
    但有兼為正字、其他部首字或異形變化已未能見其源由者,則不列入。
  4. 非原《異體字表》收錄異體之歸部原則依序為:
  1. 原字表有類似結構者,依原字表歸部。
  2. 原字表有類似結構,但本身已見參差且無法循其規律者,則依新增原則歸部。
  3. 若無類似結構者,循所從正字部首歸部。
  4. 不適從正字歸部者,則依字構中明顯部首歸部。
  5. 無明顯部首者,則依筆順序尋找可視為部首者歸部。
  6. 結構中多見或未見完整部首形,致使讀者難辨「主要部首」時,則另據字構中明顯部首形,提供「參見部首」查詢。


     (二)筆畫編輯原則

  1. 本字典之異體筆畫計算原則依原《異體字表》及CNS11643碼本。
  2. 總筆畫數之計算原則:
    依字形實際筆畫數計算。
  3. 部首外筆畫數之計算原則:
  1. 部首為正形者:
    總筆畫數扣除部首原筆畫數。
  2. 部首為非正形者:
    參考〈二一四部首各種形體歸併表
    *一般原則:
    總筆畫數扣除部首變形實際筆畫數。
    *例外原則:
    原《異體字表》之計算與此參差者,仍從之。
  1. 若原《異體字表》與三正字表中,有相同形體,但筆畫數參差且各有其規律者,仍各自分立計算。
    例如: 「毋與母」、「姊與」、「嶲與鐫」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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