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 明
異 體 字 | A00339-001 |
---|---|
內 容 | 〔關鍵文獻〕 《玉篇.八部.字》。 |
研訂說明 | |
注 音 | |
漢語拼音 | bié |
研 訂 者 | 王初慶 |
內 容 | 「」為「別」之異體。「」,《說文解字.八部》篆體作「」,釋曰:「分也,從重八;八,别也,亦聲。《孝經說》曰:『故上下有别。』」隸變為「」、「」。「別」,《說文解字.冎部》篆體作「」,釋曰:「分解也,從冎從刀。」隸變為「別」、「」。 徵諸甲骨文,於《漢語古文字字形表.卷二》中,「」字作「前二.四五.一、京津四四七二」諸形;於〈卷四〉「別」字作「乙七六八.一」:二字本形義各異而音同。然《玉篇.八部.字》於「」下謂:「古作别。」徐灝《說文解字注箋》於「」下云:「《三國志.虞翻傳》注引鄭注《尚書》『分北三苗』云:『北,古別字者。』蓋謂『北』即『』之訛。此尤足為『』、『別』同音之證。」又於「別」下曰:「許意蓋以『』為古分別正字,此『別』字乃以刀分物,故異之耳。即以為音義相同,而分屬異部者,亦不可枚舉。……今『別』行而『』廢矣。」 《六書正譌.入聲.屑薛韻》「」下曰:「今通用別。」「」為「」隸變之異體,後世既以「別」代「」,故謂「」為「別」之異體字可從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