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 明
異 體 字 | A03209-00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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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 容 | 〔關鍵文獻〕 《俗書刊誤.卷七.略記字始》。 |
研訂說明 | |
注 音 | |
漢語拼音 | fá |
研 訂 者 | 王初慶 |
內 容 | 「罸」為「罰」之異體。「罰」,《說文解字.刀部》篆體作「」,從刀從詈。隸變作「罰」。《五經文字.罒部》於「罰、罸」下云:「上《說文》,下《石經》,五經多用上字。」《漢隸字源.入聲.月韻》引〈竹邑侯相張君碑〉作「罸」。《俗書刊誤.卷七.略記字始》曰:「罰,注持刀詈人也。《元命苞》改刀從寸,寸,法也。」既自漢隸以降,「罰」或作「罸」,故「罸」可收為「罰」之異體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