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輯體例-分例(一)
乙、分例
一、字形編輯體例
(一)正字編輯體例
依據 | 體例說明 |
依據
本字典所據「正字」,主要為教育部公布之正字表所載錄者,並作適當之修訂增補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1. | 所據正字表如下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《常用國字標準字體表》(教育部,民國71年9月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2. | 修訂增補原則如下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上述三正字表若有疏誤,則經討論後,參據下列資料修訂: (1)國字標準字體楷書母稿(教育部,民國89年11月) A.重覆收錄或收錄字形有誤者
B.新增為正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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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例說明
1. | 字號 |
本字典所收正字,皆列有字號,以表其來源。字號中之英文字母,「A」表常用字,「B」表次常用字,「C」表罕用字,「N」則為新增正字。 | |
2. | 字形 |
(1)常用字及次常用字:採用標準楷體。 (2)罕用字: 原則上採用主計處CNS11643網站所提供之中40*40字形。若不正確,則據教育部公布之《國字標準字體研訂原則》逕予修訂。 (3)新增正字:為符合標準字體規範之手寫字體。 | |
3. | 部首筆畫屬性 |
參考教育部公布之三正字表及CNS11643碼本,提供該正字部首、部首外筆畫數及總筆畫數。 | |
4. | 音讀 |
(1)以教育部審訂之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(八十七年四月版),與CNS11643碼本所提供注音屬性檔(指經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審訂之注音屬性檔部分)之音讀為主要依據。 (2)正字之取音以文獻較常見者為據,過於罕用或今音已可涵括者,暫不收錄。多音以(一)、(二)等標示之。 例如:A00218 | |
5. | 釋義內容 |
(1)常用字及次常用字部分,原則上根據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並加以適當增補。 (2)罕用字部分,原則上只針對有正異對應關係者,方予釋義。 (3)無文獻資料可參考之正字,暫列入附錄待考正字表。 | |
6. | 釋義體例 |
(1)體例沿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。 (2)異體之表示則依下列體例: | |
原修訂本之釋義或曰「通」、「同」之立場未必全同於本字典,此次未予更動,待日後二部工具書修訂時再予以統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