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製原則
一、 | 異體字例,指異體演變中,相同偏旁所具有之一致情形,而可歸納成例者。 | |
二、 | 本表之字例選取,是以普見於不同文獻,且出現頻率高之形體為對象。 | |
三、 | 異體字例包括以下三種情形: | |
(一) | 凡一形體之演變,有演變線索可循者。如:巠→圣;岡→罡。 | |
(二) | 凡一形體之演變,已混為另一形體,且已俗者。如:刀→力;土→士。 | |
(三) | 凡一形體之演變,由篆文隸定而得,同偏旁有一致變化者。如「胃」,篆文作「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| |
四、 | 本表分「原字形」、「演變字形」、「例字」等欄位。每一原形均以「◆」標示,若具有一個以上「演變字形」,則分列呈現;「例字」則舉其字根之演變具此字例者,並提供超連結,供點選進入字典正文。 | |
五、 | 本表依原字形筆畫數排序及檢索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