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輯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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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表乃原《異體字表》(教育部,民國73年3月)之修訂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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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表據《異體字字典》正式六版所收異體字編錄,計收70,955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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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表異體字序依「字序排列原則」排列。
- 本表分「序號」、「異體字形」、「部首」、「部首外筆畫數」、「總筆畫數」、「正體字形」、「或體」、「另兼正字號」等欄。
各欄內容如下:
(一)「序號」欄,為流水序號。
(二)「異體字形」欄,為本表所收異體字字形。
(三)「部首、部首外筆畫數、總筆畫數」三欄,為各異體字之基本屬性。
(四)「正體字形」一欄,為該異體字所對應的正字。
(五)「或體」一欄,為說明該異體字於文獻形體非一,以「◎」號標示之。
(六)「另兼正字號」一欄,為本異體字另兼正字時的字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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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表異體字之部首、筆畫、總筆畫,依「歸部及筆畫數計算原則」,說明如下:
(一)基本原則
承原《異體字表》編輯。原字表已見參差者,仍從其參差。確有誤者,則參考CNS11643碼本修正。
仍有疑慮者,則參考《中文大辭典》及新增原則處理之。
仍有疑慮者,則參考《中文大辭典》及新增原則處理之。
(二)新增原則
1. 部首編輯原則
(1) 從《康熙字典》二一四部首系統,不另創新部,併部情形亦比照之。
(2) 二一四部首字之異體,原則上均視同該部首,統整於〈二一四部首各種形體歸併表〉內。但異形變化已未能見其源者,則不列入。
(3) 新增異體之歸部原則依序為:
(3) 新增異體之歸部原則依序為:
A. 原字表有類似結構者,依原字表歸部。
B. 原字表有類似結構,但本身已見參差且無法循其規律者,則依下列原則歸部。
C. 原字無類似結構者,循所從正字部首歸部。
D. 不適從正字歸部者,則依字構中明顯部首歸部。
E. 無明顯部首者,則依筆順序尋找可視為部首者歸部。
C. 原字無類似結構者,循所從正字部首歸部。
D. 不適從正字歸部者,則依字構中明顯部首歸部。
E. 無明顯部首者,則依筆順序尋找可視為部首者歸部。
2. 筆畫編輯原則
(1) 異體筆畫計算依原《異體字表》及CNS11643碼本。
(2) 總筆畫數之計算原則:依字形實際筆畫數計算。
(3) 部首外筆畫數之計算原則:
(3) 部首外筆畫數之計算原則:
A. 部首為正形者:總筆畫數扣除部首原筆畫數。
B. 部首非為正形者:參考〈二一四部首各種形體歸併表〉。
*一般原則:總筆畫數扣除部首變形實際筆畫數。
*例外原則:原《異體字表》計算與此參差者,仍從之。
*例外原則:原《異體字表》計算與此參差者,仍從之。
(4) 若原《異體字表》與三正字表,對相同形體於筆畫數計算上有參差且各有其規律者,仍從之。
例如:「毋與母」、「姊與」、「嶲與鐫」……:
例如:「毋與母」、「姊與」、「嶲與鐫」……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