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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字表字序排列原則

排序條件依序如下:
部首序→部首外筆畫數→總筆畫數→部首變形代碼→部首位置→部首外形體筆順→四角號碼→形根序→較接近標準形者→對應正字字號。

  1. 依二一四部首序。(可參考部首筆畫屬性判定原則及〈二一四部首各種形體歸併表〉)
  2. 同部首者,依部首外筆畫數少多排序。
  3. 部首外筆畫數相同者,再依總筆畫數少多排序。
  4. 總筆畫數相同者,依部首變形代碼。(可參考〈部首變形代碼表〉)
  5. 部首變形形體序號相同者,依部首於字構中位置之左右→上下→外內結構排序。如:佯→侖→來。
  6. 字構位置亦相同者,依部首外之形體筆順(點→橫→豎→撇)排序。如:依→佯→侍→佳。參考教育部《常用國字標準字體筆順手冊》拆解各字筆順。
    ◎筆畫之分類:
    依正字表,取「點、橫、 豎、撇」四類,不取「折」筆。此四類筆畫之序為:1點2橫3豎4撇。(可參考〈國字筆畫併類表〉)
  7. 筆順相同者,則依四角號碼(含附角號)排序。(可參考〈四角號碼表及取碼簡則〉)
  8. 四角號碼相同者,則加入形根序排列。(可參考〈形根參考表〉)
    為便於利用電腦排序,同一形根(含部首),不論其於字構位置之同異,與取形時之參差,概依標準形筆順排序。
    (1)字構位置之同異:
    同一形根,於字構之左、右、上、下、外、內等不同位置時,筆形或見變化。
    (2)取形時之參差:
    當異體之形根為非標準形時,為使於電腦排序,一筆採用標準形筆順排序。
  9. 若形根序亦相同時,則:
    (1)依較接近標準形者優先排序。
    (2)依所對應之正字字號排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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