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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表乃原《異體字表》(教育部,民國73年3月)之修訂版。 二、本表據《異體字字典》正式五版所收異體字編錄,計收70833字。 三、本表異體字序依「字序排列原則」排列。 四、本表分「字號」、「異體字」、「部首」、「筆畫」、 「總筆畫」、「正字」、「或體」、「另兼正字號」、 「原異體字表號」、「原異體字表修訂紀錄」等欄。 各欄內容如下: 1•「字號」欄,為流水序號。 2•「異體字」欄,為本表所收異體字字形。 3•「部首、筆畫、總筆畫」三欄,為各異體字 之基本屬性。 4•「正字」一欄,為該異體字所對應的正字。 5•「或體」一欄,為說明該異體字於文獻形體 非一,以「◎」號標示之。可參考附表 〈異體字形或體表〉。 6•「另兼正字號」一欄,為本異體字另兼正字時的字號。 7•「原異體字表號」一欄,為本異體字於原《異體字表》 的字號。 8•「原異體字表修訂紀錄」一欄,為說明該異體字已見修訂。 以「說明」字樣標示之,可點選至另一附錄 《原異體字表修訂紀錄》查詢詳情。 五、本表異體字之部首、筆畫、總筆畫,依「歸部及筆畫數計算 原則」,說明如下: 1•基本原則 承原《異體字表》編輯。原字表已見參差者,仍從其參差。 確有誤者,則參考CNS11643碼本修正。仍有疑慮者,則參考 《中文大辭典》及新增原則處理之。 2•新增原則 A•部首編輯原則 (1)從《康熙字典》二一四部首系統,不另創新部, 併部情形亦比照之。 (2)二一四部首字之異體,原則上均視同該部首, 統整於〈二一四部首各種形體歸併表〉內。但 異形變化已未能見其源者,則不列入。 (3)新增異體之歸部原則依序為: a•原字表有類似結構者,依原字表歸部。 b•原字表有類似結構,但本身已見參差且無法 循其規律者,則依下列原則歸部。 c•原字無類似結構者,循所從正字部首歸部。 d•不適從正字歸部者,則依字構中明顯部首歸部。 e•無明顯部首者,則依筆順序尋找可視為部首者 歸部。 B•筆畫編輯原則 (1)異體筆畫計算依原《異體字表》及CNS11643碼本。 (2)總筆畫數之計算原則:依字形實際筆畫數計算。 (3)部首外筆畫數之計算原則: a•部首為正形者:總筆畫數扣除部首原筆畫數。 b•部首非為正形者:參考〈二一四部首各種形體歸併表〉 *一般原則:總筆畫數扣除部首變形實際筆畫數。 *例外原則:原《異體字表》計算與此參差者,仍從之。 (4)若原《異體字表》與三正字表,對相同形體於筆畫數 計算上有參差且各有其規律者,仍從之。例如: 「毋與母」、「姊與 六、本表首附「部首索引」,末附四個附表: 〈本字表字序排列原則〉 〈新增正字表〉 〈異體字形或體表〉 〈原異體字表刪除紀錄〉 |